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進行,舊村改造應當集中建設農民住宅小區。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和集約用地的要求,編制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鼓勵農民新村集中建設和舊村改造。村莊和集鎮的建設規劃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各類建設必須符合建設規劃。在建設公益設施和劃定村民宅基地的實施規劃過程中,要做好教育工作,正確處理新建與拆遷的關系,本著科學指導、循序漸進、量力而行的原則,搞好村莊和集鎮建設。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當充分利用村內宅基地、舊宅基地、荒地和廢棄地。凡村內有社員且舊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新占用農用地和耕地建房。鼓勵有條件的村民建造兩層以上的房屋。7、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1。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壹)增加壹條,作為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的土地。(二)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合並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合並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