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等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在診所內公示診療範圍、中醫執業醫師姓名及其執業範圍,不得開展超出備案範圍的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以學徒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過多年實踐取得醫學技能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方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根據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可以以個人執業形式或者在註冊執業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規定如下: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制,促進中醫藥事業整體發展;
2、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3、國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為公民獲得中醫藥服務提供保障。國家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事業,支持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中醫事業;
4、國家發展中醫藥教育,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規模適當,結構合理,
綜上所述,國家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技創新,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應用,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提高中醫藥科技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2月25日通過,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