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是以周、月、季、年為周期,但其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周六日不壹定是休息日。用人單位整個工時計算周期未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周六、周日工作不屬於加班,勞動者缺勤應當按曠工處理。但是,對於已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整個工時計算周期,無論是星期幾,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都可以拒絕參加工作。
附: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務院
關於雇員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日為每周休息日。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勞工部
《關於員工工作時間相關問題的答復》
(勞動部頒發的編號[1997]271)
5.如果在計算期內壹天(或壹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特定壹天(或壹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了8小時(或40小時),那麽'超過'的部分是否視為加班(或加班)並受到《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
根據勞動部發布的《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第五條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但其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特定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支付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此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平均小時數每月不應超過3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