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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過程有哪些步驟?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由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而是通過壹定的組織進行。這個組織叫做仲裁法庭。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授權行使仲裁權。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庭有兩種形式:1,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水上人同意法院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時,應分別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壹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2.唯壹的仲裁法庭。即由-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此時,當事人應* * *指定或* * *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庭的組成充分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確保公平解決爭端原則的統壹。該法規定:“當事人未能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為了保證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實現,法律在仲裁庭組成問題上確立了仲裁員回避制度。這壹制度也是仲裁庭公正解決仲裁糾紛的法律保障。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參加,仲裁請求由實體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基本階段。其目的是檢查

明確事實,明辨是非,化解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得到解決。根據規定,仲裁壹般應當開庭進行,但當事人約定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書面開庭審理。裁決是指仲裁庭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實質性裁決。它標誌著案件的終結,是仲裁審判的最後程序。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受理仲裁案件的特點:

1.受理是仲裁程序的開始。即仲裁申請程序只有與仲裁受理程序相結合才能啟動;

2.仲裁案件的受理標誌著仲裁機構開始行使管轄權,排除了法院管轄權的行使;

3.受理仲裁的程序包括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的審查和處理以及決定受理案件的相關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立。前款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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