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二個月起向您支付雙倍工資、繳納社保、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法律規定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七條)。重點是證據,需要證據證明妳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至於妳工作了多少時間,每個月掙多少錢,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用人單位可以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就要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廣泛存在於勞動法領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二條,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妳想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妳看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法》,這樣妳就能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會讓妳受益終生。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如果以後有仲裁或者訴訟,這壹點非常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降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至孩子滿壹周歲,並照常支付工資。
妳現在是個孕婦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妳繳納社保,妳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入職時繳納社保的,生育時產假工資和生產費用可由社保局按規定支付。這部分損失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求收養是壹個滿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