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有以下特點:
1,自願
當事人的自願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應該提交仲裁,向誰提交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仲裁的審理方式和開庭形式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2.職業化
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領域的知識,會遇到許多復雜的法律、經貿及相關技術問題,因此專家裁決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
3.靈活性
因為仲裁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很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和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機動。
4.機密
仲裁應秘密進行。有關仲裁法律和規則也規定了仲裁員和仲裁秘書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大的保密性。
5.要塞
仲裁實行壹裁制,仲裁裁決壹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雙方之間的爭端能夠迅速解決。
6.經濟
時間的快捷性使得仲裁的成本相對降低;仲裁不需要多級收費,這使得仲裁費往往低於訴訟費;仲裁的自願性和保密性使得當事人之間通常不會發生激烈的對抗,商業秘密也無需公開,對當事人之間未來的商業機會影響不大。
7.獨立性?自立性
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也不受仲裁機構的幹涉,表現出最大的獨立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