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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需要律師嗎?

仲裁需要律師。

仲裁可以聘請律師,但不是強制性的。是否聘請律師,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仲裁解決方案如下:

1.勞動爭議案件的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的詳細過程如下: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及副本。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05天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接到書面通知後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訴人應當被辭退,被告可以被拖欠工資。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進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庭作出裁決後,將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仲裁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未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仲裁可以聘請律師,但不是強制性的。是否聘請律師,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不按行政區劃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

前款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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