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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原則

重證據、不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是我國刑事訴訟的壹項證據使用原則,也是被司法實踐證明了的正確訴訟原則。《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審理壹切案件,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可靠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第43條還規定,嚴禁刑訊逼供。這是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禁止刑訊逼供原則的法理基礎。重視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含義和要求是:無論是案件的認定,還是案件的處理,都必須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必須以充分、可靠的證據為依據。充分可靠的證據,包括物證、證人證言等。,也包括被告的供詞。即要重視各種證據,只要經過查證屬實,符合客觀實際,就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這個意義和要求的實質是,必須忠於客觀事實,壹切案件的判斷都必須建立在充分可靠的證據基礎上。其次,重視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也要求特別重視口供以外的各種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口供以外的各種證據壹般比口供更客觀,也是最終處理不可或缺的。因此,我們應該特別註意它們的收集和應用。另外,要求對被告人的供述采取謹慎態度,絕不輕易相信。這是由被告與案件的特殊關系及其在訴訟中的特殊地位決定的。所以法律特別規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案;如果沒有被告人的供述,但其他證據確實充分,可以定案。這壹原則也適用於* * *犯罪案件。但不相信告白不等於輕視告白。口供核實後,也是定案的壹個依據,也具有重要意義。這是因為被告人的供述可以更有力、更直接地證明案件的實際細節,尤其是動機和目的。被告人辯護還有助於司法人員全面分析案情,防止主觀性和片面性;口供可以進壹步證實其他證據;可以為發現其他犯罪提供線索;可以從口供中分析判斷被告人的態度,為正確量刑提供依據。③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禁止刑訊逼供原則的另壹個重要內容是,嚴禁刑訊逼供。所謂刑訊逼供,是指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迫使被告人招供的壹種審訊方法。這是中國法律禁止的。而且對訴訟的其他參與者也是如此。因為:刑訊逼供是壹種野蠻落後的審訊方式,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和社會業主法所不允許的;實踐證明,根據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定案是壹個極其重要的原因。重證據、不信口供、禁止刑訊逼供原則的意義:把我們的人民民主專政和制度同壹切反動的專政和制度區別開來;這是實事求是思想路線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也是尊重客觀事實、正確辦案、防止和減少錯案的要求,有利於訴訟的民主化、科學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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