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在看守所的職責包括:
1,監督看守所的監督活動是否合法;
2.監督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是否合法;
3、看守所對刑罰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4.受理在押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的申訴、舉報和上訴;
5.發現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向辦案單位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6.依法應當行使的其他監督職責。
檢察機關術語規則
1,為促進檢察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提升檢察人員職業道德水平,提升文明執法水平,
2.全國檢察機關應當制定、推廣和使用文明用語,規範檢察人員執法和工作中的文明用語,塑造檢察隊伍執法的良好形象。
3、檢察官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和從事相關活動時,應當自覺使用文明規範的用語。
4.檢察機關的文明用語應當遵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
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人文關懷的要求,符合法律監督的特點和民族、宗教、社會風俗習慣。
5.檢察機關文明用語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通話為基本載體,同時尊重和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聾啞語言文字和地方方言。
6.檢察機關文明用語包括檢察業務和綜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詢問、訊問、出庭、宣傳、群眾工作等執法和工作用語。
7.接待語言要文明、禮貌、友好、真誠。壹定要主動打招呼,熱情周到,仔細詢問,耐心解釋。
明確告知權利義務、檢察機關職責範圍、獲取解答和處理結果的方式方法,禮貌告別。
8.交際語言中應使用禮貌稱謂,準確告知單位名稱和個人身份。
仔細詢問或解釋來電或去電的原因,言簡意賅,回答清楚具體,禮貌地結束通話。
9.在詢問方面,要說清楚身份,告知權利義務,明確詢問原因,全面細致地發送或宣讀筆錄,告知聯系方式,做到用詞恰當,態度和藹。
10,訊問語言,應合法、規範、嚴肅題。應當依法表明身份,明確告知權利義務,客觀嚴謹地詢問案情,筆錄應當宣讀或者宣讀。
11.法庭上使用的語言要嚴謹、理性、規範。宣讀起訴書,聲音洪亮,吐字清晰地表達公訴意見。
尊重法庭,服從審判長主持審判活動,出示證據,詢問證人和質證,訊問被告人時使用規範文明的語言。尊重辯護人,合法、禮貌、理性回復。
12、宣傳語言要準確生動,富有親和力、感染力和說服力,對法律和檢察業務規範的解讀要嚴謹透徹,對檢察工作、案件或事件的信息要客觀真實。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細則》第壹條。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的職權是:
(壹)監督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
(二)監督看守所是否依法執行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