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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關於作品匯編有哪些規定?

1.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匯編有哪些規定?

匯編作品是將不構成作品的若幹作品、作品片段或者數據或者其他資料匯編而成的作品,其內容的選取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組裝作品的著作權由組裝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將若幹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匯編而成的作品,其內容的選取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稱為匯編作品。匯編作品可以由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和片段組成,如論文、詞條、詩歌、圖片等,也可以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數據或其他資料,如法律法規、股市信息、商品行情等。

二、對作品編纂的要求

根據《解釋》的規定和大型編譯作品出版的特點,出版社應嚴格控制以下環節:

首先是發布行為的授權。必須有匯編作品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著作權屬於多人的,需要所有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

二是稿件來源。需要對手稿的形成、編撰者、原作、原作有壹定的了解,特別是編撰者與原作的關系,編撰者是否與原作者就原作的使用,包括報酬達成了協議。

第三是作品的署名。作品的署名要寫實,要有主編和總編輯的書面授權。對於其他簽名,還必須有書面授權。對於大型編譯作品的署名,如果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出版社也要索要相關會議紀要。

這些環節對於判定出版物是否涉及侵權很重要。因為舉證責任是倒置的,出版者應當對其合理註意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出版者必須有壹定的證明性書面材料,證明上述三個環節的合理註意義務。特別是像上面提到的兩種情況,由於缺乏必要的證據,壹旦出版涉及侵權,出版方就要對其承擔法律責任。基於此,筆者建議出版社建立大型匯編作品出版的稿件檔案制度,詳細記錄上述環節中合理註意義務的內容;為保證合理註意義務的履行,建立了必要的審查制度,將合理註意義務與三審制相結合,並對每次審判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因為匯編的作者並不擁有著作權,只是以某種方式對部分作品進行匯編,所以在出版匯編作品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相關作品的著作權。如果不能就相關著作權的認定達成壹致,則構成侵權,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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