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的角度來看,是對其著作權範圍的限制;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的角度來看,是壹種享受使用他人作品利益的權利。”
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第壹,使用要有法律依據。第二,使用是基於正當理由。第三,不需要作者和著作權人的同意。四是不支付報酬。第五,不構成侵權,是法律行為。
1.將他人發表的版權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這種情況意味著純粹是自用,沒有公開展覽的目的。比如為了更好的研究壹個歷史課題,用了壹些考古學家的筆記。但是,如果為了讓別人欣賞而故意在自己的咖啡廳裏展出自己喜歡的作品,這是不允許的。
2、為了介紹和評論某壹作品或說明某壹問題,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版權作品。
比如說。為了評論大衛的雕塑,采用了當代詩人關於力和美的詩。
3.為了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書籍、電視節目中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他人發表的版權作品。
為了追求新聞報道的真實性,還原事情的真相,需要發布真實有效的信息,所以使用已發布的作品是不可避免的,但要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或者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以外。
5.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研,教學科研人員翻譯或臨摹少數已發表的著作。
這種情況指的是純粹的教學和研究需要,比如為了了解壹個作者的創作過程,在課堂上展示他的作品來學習。
6.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7.為了展示和保存作品,圖書館、美術館等。復制他們的收藏。
8.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
這種免費是指不以盈利為目的,既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類似於“義演”。
9.臨摹、繪畫、拍攝布置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品。
10,將已發表的作品改為盲文或少數民族文字發表。
以上是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範圍。只有了解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範圍,才能避免侵犯自己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