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擴展知識:
需要提供的信息:
1,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所需資料:
(1)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復印件1);
(2)《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原件);
(3)建築工程消防安全質量驗收報告(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簽字蓋章原件);
(4)消防產品選型清單,附采購發票復印件、產品合格證原件、消防產品檢驗報告復印件。防火門、防火卷簾提供采購合同、出廠合格證、消防產品檢驗報告復印件、采購發票復印件(施工單位蓋章,1份);
(5)施工單位建築安裝資質證書及自動消防設施安裝合同(各1份);
(6)消防系統調試結果及施工記錄、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管道試壓及沖洗記錄(1份原件各壹份);
(7)竣工圖,包括總平面圖、標準平面圖、非標準平面圖、主要建築剖面圖、消火栓系統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圖、防排煙系統圖、帶管網的氣體滅火系統圖(原件1份),應加蓋竣工印章並簽字;
(8)甲、乙類工程防雷檢測報告(1份原件);
(9)復驗申請及復驗項目整改報告。
2、建築室內裝飾工程消防竣工驗收所需資料:
(1)填寫《建築室內裝飾工程消防竣工驗收申報表》(原件1份)並加蓋施工單位公章;
(2)《建築內部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復印件1);
(3)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1復印件);
(4)裝飾工程竣工圖紙(原件1套);
(5)隱蔽工程資料(原件1套),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認可;
(6)所有裝修材料的相關資料(消防產品類型、型號、數量、生產廠家及合格證,1份原件各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