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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拆遷怎麽樣?

美國:談判或“法庭上見”。在美國,政府的任何拆遷行為在法律上都被稱為“政府行使國家征收權,有償征收私有財產”。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明確指出,行使“國家征收權”必須滿足三個必要條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拆遷;向拆遷戶提供“公平補償”;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美國各州根據第五修正案制定了自己的法律法規。

人們通常可以理解為,為了公共利益,為了修建道路、學校或國防而征用土地。近年來,因為質疑當地政府的拆遷行為“不為公眾利益”,美國拆遷戶的訴訟案件有所增加。

在這些情況下,當地政府的土地征收往往伴隨著經濟發展,將土地轉讓給其他私人,聲稱這樣可以復興老城區,增加就業。然而,拆遷戶指責當地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為自己謀取利益,濫用國家征收權。至於拆遷補償標準,雙方在公平市場價格的基礎上協商;協商不成,要麽放棄,要麽“法庭上見”。也有許多這樣的案件被提交到聯邦最高法院。在法院對各地拆遷糾紛的判決中,地方政府的處理結果喜憂參半,只能根據具體情況慎重處理。法律專家認為,在此類糾紛中,懂得兼顧對方利益,是解決拆遷矛盾的最佳途徑。美國是壹個強調和保護個人利益的國家,但並不忽視公共利益。美國有很多為了壹棵樹壹棟樓而修改整條道路或建築設計施工方案的案例。但總體來看,美國地方政府和居民在征地特權的法律糾紛中有贏有輸,這在壹定程度上使得政府在使用拆遷特權時更加謹慎,民眾也逐漸習慣於更多考慮公共利益。

成為所謂“釘子戶”的主要原因如下:

1.拆遷評估準確與否,關系到拆遷補償是否公平公正,關系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壹些評估機構經不住利益誘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虛假評估,評估價格與市場價格差距較大,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2.拆遷問題的核心是平等協商,但在拆遷過程中,往往是開發商打著公益的旗號,以“整體利益”逼迫拆遷戶無條件服從。同時,賠償問題壹般都是開發商“壹口價”,沒有商量的余地。拆遷戶只能被動挨打,沒有平等協商的權利;

3.有些地區,未經拆遷當事人申請,拆遷管理部門就發布行政裁決。

法律依據

聯邦政府擁有的公共土地、經濟資源和房地產可以出售或出租。政府部門所有的土地、資源和房產,原則上由該政府部門出售或出租。內政部土地管理局主要負責出售和出租其所有公共土地和地下礦產。它出售的土地主要有三種類型:

(1)偏遠和孤立的地塊,管理起來非常困難或不經濟;

(二)過去因特殊目的征用而不再需要的土地;

(3)對公共項目非常重要的土地,如社區擴展和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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