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盜竊、破壞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公共設施損壞:在我國社會經濟建設過程中,公共設施屬於為國民經濟運行、產業發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交通、通信、能源、水、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的設施。在整個社會發展過程中,公共設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決定著經濟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穩步提高。現實生活中,盜竊、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時有發生,比如盜竊電力設施。這些違法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公共設施的安全,必須給予相應的法律處罰。根據該條規定,盜竊、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主要是指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行為。這裏的“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進行盜竊,不足以刑事處罰的行為。損害是指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