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耕地、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下同);
2.征用魚塘、荷塘、農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薪炭地、灘塗、水塘、蘆葦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相鄰耕地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搬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予補償;
5.征用無收入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壹般按壹季作物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會補償。多年生經濟樹木可以移植,由建設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 .房屋拆遷,根據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突擊種植的樹木、征地協商後突擊修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和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以及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搬遷費或者補償費。
(3)安置補貼
1.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壹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征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壹畝的,征用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壹倍,但最高不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等建築物的地基和無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