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限合夥企業的好處:
(1)有限合夥實現了企業經營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和資本的優勢。
2.享受稅收優惠。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國家有關稅收和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有限合夥企業免征所得稅,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③分配機制靈活。有限合夥企業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夥人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4)有限合夥企業可以吸納更多的投資人,優勢互補,聚集更多的人為企業運營出謀劃策。
⑤合夥承擔責任的獨特優勢在於承擔無線責任,債權人利益最大化。
註:我國風險投資企業選擇有限合夥制而非公司制的壹個重要原因是稅收優惠,合夥人自行納稅,避免雙重征稅。
建立有限合夥企業的缺點:
1.合夥人誠信無法保障:目前我國沒有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合夥人誠信無法保障,責任難以追償。合作關系很大程度上是協議前的約束,後期LP很難監管GP。
②設立證券賬戶仍需落實:合夥企業為非法人,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設立證券賬戶的條件為自然人、法人、社會組織。沒有提到合夥企業是否可以開立證券賬戶。
③政府的政策傾向於延緩有限合夥的發展:從政策上看,有“傾斜”的公司制度“壓制”有限合夥之嫌。
④配套措施不完善,不同地區、部委標準不壹樣:商務部、發改委采用合夥人制度,但證監會仍存在開設證券賬戶等問題。
⑤當地工商管理人員是否熟悉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