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開證行。承兌人是指承諾在票據到期日付款的付款人,也是票據的主債務人。例如,A公司向B公司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票據上的承兌人是工行C支行,這意味著工行C支行需要在票據到期時向B公司付款。C支行辦理支付業務。此外,承兌人的責任還包括:票據到期支付的責任,承兌人的最終追索責任。票據承兌的相關概念是指票據付款人承諾承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出票人在票據上簽字,並不代表受票人壹定會付款。為了保證票據到期時得到支付,持票人會在票據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在匯票上簽章並承兌的,即承擔匯票到期付款的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票據承兌是指商業匯票的承兌人在匯票上記載壹定事項,並承諾到期付款的票據行為。商業匯票壹旦被銀行承兌,承兌銀行就必須承擔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因此,票據承兌屬於銀行的壹項信貸業務。1.對票據承兌人的要求作為票據承兌人,在接受承兌後,必須按照匯票上的付款要求進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或變更承兌日期,因為匯票上記載的事項是商品交易雙方協商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變更。而且承兌後必須在票據正面證明。“同意按照匯票要求在到期日支付票款”字樣,標註承兌日期並簽名。票據壹經承兌,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不能退回撤銷承兌。2.持票人得到票價前的提示。匯票必須在承兌前提示,因為匯票壹般由債權人持有。在票據轉讓的情況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據在誰手裏,只有持票人出示票據才能申請承兌業務。持票人要求付款,首先要在票據到期前提醒付款人,還要證明債權人的身份。壹般來說,票據法規定有提示日期,付款人收到持票人的提示付款後,應當作出是否付款的答復。由於匯票的到期日是從承兌之日起算的,持票人應當盡早承兌,承兌前付款人對匯票不負責任。票據承兌提示是持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程序,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提示,以保證債權的及時支付。3.當匯票被拒絕承兌時,持票人需要寫壹份“拒絕證書”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如果付款不被接受或不能被接受,這是壹種拒絕的行為。匯票被拒絕承兌後,持票人應要求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證處出具“拒絕證明”,寫明拒絕理由、金額、年、月、日等內容,並簽名。持票人可以憑“拒絕證書”對轉讓匯票的前手背書人或者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希望能幫妳解決相關問題。如有疑問,歡迎在本網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