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履行地點。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4.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6、加工合同,將加工行為視為合同的履行地,除非合同中有約定。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如下:
1.協商解決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解決糾紛的方法和步驟以及各自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雙方協商的基礎是國家壹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其前提是雙方平等自願。在這種條件下,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諒互讓的態度求同存異,使分歧得以順利解決。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仲裁解決是指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雙方必須執行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它是我國解決合同糾紛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
3.訴訟和解訴訟是指當事人將糾紛提交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在檢察院的監督下解決糾紛的壹切活動。訴訟包括起訴、審判和執行三個階段;
4.當事人只能對壹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既可以對地區管轄權提出異議,也可以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不得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5.當事人只能對上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上訴法院將對管轄權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6.必須在提交答辯書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上訴法院不予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