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包青工傷害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對其就業活動造成的身體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承包商是工人的實際雇主,應對工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3.如果承包商與公司有關聯,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4.承包人不合格的,發包人在分包建設工程時,應當審查分包人的相應資質,並簽訂建設工程書面分包合同。發包人明知承包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承包人確認的條件:
1,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包方能夠完成和交付工作成果,實現工作成果的收益。勞務只是實現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過程;勞動合同只關註提供勞務的行為,合同中對方提供勞務的過程就是實現合同利益的過程。
2.承包人要求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前提或依據是承包人按照雙方約定的合同完成了工作成果。只有提供了勞務,承包方才能不要求勞動報酬。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的,承攬人也可以要求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與合同報酬的債權請求權不同,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只要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勞務,就可以享有支付報酬的債權請求權,勞務的結果不影響報酬的債權請求權。
3.承包商提供的服務是獨立的,可分為工作獨立和人格獨立。工作獨立性是指定作方與承包方訂立的合同壹般以承包方的能力和條件為基礎,承包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完成任務,不受定作方的指揮和管理。人格獨立是指承包人享有不受定作方控制和約束的獨立工作空間,只要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工作內容。綜上所述,承包商獨立完成工作。另壹方面,勞動合同項下的員工原則上受雇工的監督管理,不具有獨立性,因此在提供勞務服務時侵犯了第三人的權益,原則上應由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包工頭是雇傭的還是承包的?
1,大部分的雇傭方式,因為這種方式是業主直接雇傭工人進行工作,也就是說工人不需要提供材料,不屬於包裝行為。但如果承包,工人可能不提供材料或者提供部分材料,此時不屬於包裝行為。所以兩者都有可能是無承包材料承包的行為。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合同是平等的。這時候材料是工人提供的,要按照約定的材料進行施工和檢驗。就業是次要的。此時,材料由業主提供,工人在施工時應按照約定履行職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