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是公訴還是自訴。如果是公訴案件,比如刑事案件,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害人不需要律師。如果是自訴案件(就是自己打官司),不需要律師,可以找懂法律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有足夠的法律知識。聘請律師並不是訴訟的必要要素,但實際操作中,訴訟具有專業性,大多數人擔心自己不懂法,處理不當,自行訴訟會適得其反。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為辦理有關訴訟事宜,也可以自行準備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訴。
只要符合起訴條件,當事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的法律條件:
1,有明確的被告,即合格被告;
2.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3.請求具體,有相應的事實和理由;
4.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提起的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事實的工作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