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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簡介

生產企業在渠道管理和庫存管理方面往往賦予承銷商更大的權限。生產企業在發展初期,往往是因為銷售不好做,產品區域競爭壓力太大,拓展銷售網絡的成本太高,所以選擇在這方面有豐富客戶資源的大代理商,與之簽訂銷售協議,讓這個代理商自己制定這方面的銷售和定價管理政策。但承銷商不同於代理商,企業對承銷商的政策也不同,承銷商往往需要承擔更大的市場風險。

股票承銷商是股票發行者雇傭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承銷商。他也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經常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此時的承銷商也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人。

根據《證券法》第21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承銷發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2002年6月165438+10月1日前,根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6月1996日發布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要求,中國證監會自2002年6月11日起,取消了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行政審批。

證券承銷商包括主承銷商和承銷團其他成員。承銷商的商譽及其對所承銷證券的宣傳對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影響很大,因此各國對承銷商的行為都有嚴格的法律約束。證券承銷商壹般不參與公開文件的制作,只是審核。而在我國,發行人壹般委托承銷商制作公開文件,因此證券承銷商是發行過程中的主導者。承銷商能夠保證發行人的地位。當壹級承銷商承銷證券時,其聲譽保證了其承銷的證券,並給予投資者信任。所以要求證券承銷商承擔賠償責任,無非是讓大部分關聯方盡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相互牽制,有效防止公開文件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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