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客觀現象。例如,嬰兒的出生產生了壹個公民權利的主體;自然人死亡導致繼承開始。
根據法律事實的發生是否與人的意誌有關,法律事實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1)事件
法律事實的發生與人的意誌無關,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客觀現象,也稱自然事實。比如雷擊死壹頭牛,導致所有權關系消滅。
(2)行為
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
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條件的民事行為,稱為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稱為無效民事行為。
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種行為時,沒有建立、變更或者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意識,但也會因法律規定而引起壹定的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從訴訟的角度來說,如果法律事實是壹般性的,可以用客觀證據證明,就必須明確,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客觀事實,但不等於法律事實。
2.概念: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特點:
1).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要素是意思表示。
2).旨在建立、改變和終止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
3).這是壹個合法的行為。
3.尊重農業發展的客觀規律,重視制定專門的農業法律。農業經濟運行有其自身的客觀規律,農業的特點決定了農業立法的特殊性。普通法不能取代專門的農業立法。美國和日本在立法過程中都非常重視這壹點,而中國在立法過程中往往忽視這壹點,或者對制定適用於農業的專門法律法規的建議不理解。今後要提高對農業特別法與其他相關立法關系的認識,重視農業特別法的制定,在壹般立法的基礎上制定適合農業的特別法,如合同法、保險法、勞動法等,制定專門適合農業的法律、法規或特別規定。
4.與時俱進,加強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凈化和規範農資市場,依法保護農民利益;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管,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爭取支持,努力營造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環境;正確處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與其他工作的關系;
5.壹是新形勢下落實黨中央農業農村政策的法律保障;二是新階段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的法律保障;三是新世紀農村政治文明建設的推進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