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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放棄探視權有效嗎?

主動放棄探視權有效嗎?婚姻法規定放棄探視權的約定沒有法律效力,不符合道德理論。因此,雙方簽字原則不適用。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誰也不能剝奪,法院也不會確認。夫妻壹方不履行的,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壹、放棄探視權協議無效1。離婚協議中關於放棄探視權的約定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效力,該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1)離婚協議中約定對方放棄探視權是對某種身份關系的承諾和約定。該承諾涉及個人身份關系的處理,不同於我國合同法調整的其他常見類型的合同,不能適用雙方簽字生效的原則。(2)離婚協議中當事人自願放棄子女探視權的約定,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和最基本的人性。無效,法院不予確認。女方不能因為這個承諾就剝奪妳探望孩子的權利。2.妳有權探望妳的孩子。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阻止壹方父母探望他們的孩子是違反人性的。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3.但是,父親或者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該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負有撫養教育該未成年子女責任的法定監護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權利。但是,中止事由消失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行使探望權。附相關法律法規: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五條在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期間,當事人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經征詢雙方意見,認為有必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應當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行使探望權利。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負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責任的法定監護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中止探視權。綜上,主動放棄探視權有效嗎?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不合理且違背社會道德的協議都將被視為無效。《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權利和義務是結合在壹起的。但是,如果父母的探視對子女的成長不利,他們有權終止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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