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與債務人協商,爭取對方直接還款;
2.可以找中介協調,達成還款協議,盡快還款;
3.債權人也可以收集證據,然後到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依法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沒有債務,他們可以向法院出示作為證據,比如轉賬記錄、收據等。
如果實在拿不回來,也可以通過公力救濟。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果對方在15日內未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接受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車輛、有價證券、存款等情況。其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納入惡意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保證人和其他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第二條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NPC人大常委會《刑法解釋》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壹)拒報或者謊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手段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