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包括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必須遵守行政法律;第二,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的授權行事,越權行為無效,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則
規定行政合理性原則,就是用合理性原則補充合法性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策應當合理,特別是適用於自由裁量的行政活動。
法律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做出具體細致的規定是不現實的,所以賦予行政機關壹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僅僅用行政合法性原則來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用行政合理性原則來限制。行政合法性是行政合理性的前提,行政合理性是行政合法性的必要補充。我們不能把它們對立起來,割裂開來,而是有機地結合在壹起。
第壹,公平正義原則。要求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得徇私或歧視;
第二,考慮相關因素的原則。在作出行政決策、作出行政裁量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
第三,比例原則。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並以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最小損害的方式進行。
(3)程序合法性原則
正當程序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守正當的法定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依據和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事後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渠道。
第壹,行政公開原則實現了公民的知情權。
第二,公眾參與原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要規定或者決定時,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如聽證制度)。
第三,回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