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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工作時間和標準工作時間的區別

綜合工作時間和標準工作時間的區別如下:

1,系統定義不壹樣。綜合工時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時為基礎,以壹定時間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普通職工在正常情況下的工作時間的制度;

2.實現系統不壹樣。綜合計算工時的崗位需要公司審批當地縣人力資源保障檢查。未經許可,不能隨意擴建。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也稱標準工時制,即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員工的工作時間;

3.工作時間有不同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內容獨特或受季節、自然條件限制,需要連續工作壹段時間,采用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壹種工時制度,如工程建設、節假日、旅遊等。但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標準規定的工作時間基本壹致;

4.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不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標準工作時間為每天八小時。綜合工作時間按領域的季節性劃分,在壹定時間範圍內工作時間達不到上述要求,但年平均仍符合要求。綜合工時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5、實行不同的工作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其工作時間在制度工作中不區分工作日和公休日。標準工作制是由法律規定為壹晝夜的工作時間長度和壹周的工作天數的基本工時制度,被各種雇主和雇員廣泛實行。

綜合時間系統的內容如下:

1,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即采用周、月、季、年周期綜合計算工時;

2.無論周、月、季、年工作時間綜合計算,職工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綜上所述,我們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實際上是針對部分需要連續作業或者因工作性質特殊而受到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員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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