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進度關系
分包商的進度計劃必須根據總承包商的計劃進行編制。總承包商應將分包商的進度納入總進度計劃的管理範疇,協調好總經理和副經理的關系,妥善處理實施過程中的關系,協助分包商解決項目進度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質量關系
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總承包人負責,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負責,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第三,安全關系
總承包商負責安全控制,分包商服從總承包商的管理。總承包商負責審查分包商的安全資質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商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對分包商提出安全要求,對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蠻幹的分包商應責令停工整改。總承包商應統計分包商的傷亡情況,按規定上報,並協助分包商按分包合同規定處理傷亡事故。
分包商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證明並履行合同規定的安全責任,遵守總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制度,服從總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及時向總承包商報告傷亡事故,參與調查和善後處理。
第四,數據關系
總承包商負責施工資料的收集,並隨施工進度及時整理所有相關施工技術資料,分包商應主動向總承包商移交相關施工技術資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七百九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