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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二十九條:“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的行為。”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轉租: (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在租賃房屋內搭建的;(三)預租商品房。”第三十壹條“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將房屋轉租。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出租人不同意將房屋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第三十二條“轉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化,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相應變更;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終止的,轉租合同相應終止。”第三十四條“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的最後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約定的最後租賃期限的日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房屋租賃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在沒有其他無效原因的情況下,是有效的。對於原租賃合同解除產生的糾紛,出租人不以轉租承租人為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後的執行和保護轉租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可以追加轉租承租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轉租人數量過多,各方利益不同的,不宜追加轉租人為第三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情況需要另行提起訴訟。轉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並賠償裝修等額外損失的,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壹般不需要在案件中追加出租人作為第三人。租賃合同終止後(轉租合同也將同時終止),轉租人有返還房屋的義務。轉租人逾期返還房屋的房屋費用參考金額壹般包括租賃合同租金、轉租合同租金和市場租金三個標準。我們認為,出租人就上述三個標準之壹主張房屋使用費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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