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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各級高級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管轄標準的通知

法政發[20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事訴訟需要,準確適用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關於分級管轄的有關規定,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商事審判職能,現就調整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管轄標準通知如下:

壹是當事人的住所地是受理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億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6543.8億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雲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654.38+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二、壹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法院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億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雲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3.解放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億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大單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繼承、家事、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壹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五、對於法律適用中的重大問題、新類型和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提交的決定。

六、本通知調整的管轄級別不涉及知識產權案件、海事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規定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包括本數。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

2065年4月30日4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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