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批復
(1999 65438+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法釋[1999]8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公司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合同當事人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4月30日發布的《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6,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本批復發布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根據我院5月6日1996作出的7號《關於滯納金計算標準的批復》已審結的案件,不作變動。
這個回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什麽標準計算的批復》的批復
(2000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
發施[2000]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按什麽標準計算的批復〉的批復》已於2000年10月3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1。
2000年11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有法院反映,我院[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批復》的相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公告》不壹致。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2006年4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這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