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不同。註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機關註冊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繳納或承諾繳納的出資額之和。項目資本金是指投資者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認繳的投資額,為建設項目的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對該部分資金不承擔任何利息和債務;
2主要依據不同。註冊資本主要依據來自《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註冊資本管理規定》,項目資本主要依據來自國發[1996]35號、國發[2009]27號、國發[2015]51號。
3、適用範圍不同。註冊資本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項目資本適用於經營性投資項目。
4.投資比例不同。新公司法取消出資比例限制,但金融機構等部分行業可能有特殊要求;項目出資比例在不同行業的項目中有不同的要求。
5.資金用途不同。對註冊資本的使用沒有明確的限制;股東持有其出資,但不得挪作他用。部分股份可以轉讓、質押,但不能抽回出資。項目資本金只能用於項目建設,其出資可以轉讓,但不能用於其他用途,更不能抽回。
項目資本金是指投資者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認繳的投資額,為建設項目的非債務資金,項目法人對該部分資金不承擔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以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以轉讓出資及其相應的權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項目資本金制度是指除項目法人的債務資金外,還必須在項目總投資中批準壹定比例的資本金的項目管理制度。這是國家和國務院規定的,從1996開始執行的制度。對於壹個項目來說,資本必須是非債務資本。投資者可以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以轉讓出資,但不能抽回。國務院規定的總投資是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之和,以批準的動態概算為依據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