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定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備案和監控制度,逐步建立和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經費,並建立專項經費使用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管理。
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舉報和獎勵制度,鼓勵和動員從業人員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並鼓勵公眾舉報。對發現、消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擴展數據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壹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所監管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請求原許可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安全專項整治,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生產經營單位對已列入監管名單並采取全部或者部分停產停業措施的重大事故隱患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之日起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應當註銷事故隱患,同意恢復生產經營。
檢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頓指令。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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