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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法和招標法的區別

采購方式和招標方式的區別如下:

1,規範主體不同。

政府采購法規範的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招標投標法》的主體沒有限制。中國境內任何主體進行招標活動(強制或自願),包括私營企業和其他非法人組織;

2.規範的行為性質是不同的。

《政府采購法》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招標投標法》對招標投標行為進行了規範。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公開選擇的壹種交易方式;

3.強調不同的法律責任。

因為政府采購法屬於行政法的範疇,它規範的是政府機關如何管理和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所以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

4.管理體制不同政府采購采取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方式,采取強制委托和自願委托的形式。招標投標實行分散采購(包括分散委托和自行組織)模式,招標人自願委托。

競爭性談判的主要程序是:

1.采購人發布采購信息(采購公告或采購邀請)和采購文件;

2.供應商應根據采購文件的要求準備並提交初步響應文件;

3.采購人根據初步響應文件與所有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進行壹輪或多輪談判,供應商根據采購人的要求進行壹輪或多輪響應;

4.根據供應商的上次響應對采購進行評審,確定供應商;

5.采購人向所有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結果通知;

6.買方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綜上所述,招投標法屬於民法和經濟法的範疇,招投標行為是民事行為,所以強調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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