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解釋的背景和意義
隨著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醫療糾紛的增多,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審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解釋旨在統壹司法判斷標準,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醫療事業健康發展。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該解釋涵蓋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諸多方面,包括醫療過錯、損害後果、因果關系、責任承擔等。其中,對於醫療過錯的認定,說明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過錯行為,以及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三,解釋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時,會依據該解釋進行審理和判決。法院將綜合考慮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程度、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和患者自身因素,公正確定責任和賠償數額。
第四,解釋對醫患雙方的影響
該解釋的實施將有助於增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責任意識,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同時,對於患者而言,釋明的實施可以更好地保護其合法權益,使其在遭受醫療損害時得到公平的賠償。
總而言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統壹了司法裁判標準,為醫患雙方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導。公平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可以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向醫療機構提交醫療損害證據。患者無法提交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其申請醫療損害鑒定。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對《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18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2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在診療活動中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符合診療規範的;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
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