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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規定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5438年6月+65438年2月+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時間效力作如下規定。

壹.壹般規定

第壹條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分則規定的,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可以根據民法典分則的規定進行判斷和推理。

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定案的案件,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60條。本法自2021 1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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