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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網絡造謠者,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壹.行政責任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制作、復制、出版、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對商業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通報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備案機關應當責令其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二、治安責任

對網絡誹謗責任主體進行治安處罰的法律依據也非常明確。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六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刑事責任

實施網絡誹謗是損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惡意犯罪。它給受害者造成的傷害是嚴重的,它帶來的社會危害也是巨大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由此可見,懲治網絡誹謗犯罪的法律規定是明確具體的。

擴展數據:

在網絡上誹謗他人的民事責任有四種:

首先是停止侵權行為。不僅需要行為人停止繼續實施侵權行為,還需要發布誹謗信息的網絡平臺采取措施停止侵權行為。

二是恢復名譽。由於誹謗性信息制造者和網絡信息平臺發布或傳播了虛假信息,損害了受害者的名譽,恢復受害者名譽的唯壹途徑就是在原信息平臺發布公開聲明,以正視聽。

三是消除影響。即通過刪除信息、屏蔽信息、消除信息痕跡等方式。,我們可以消除或避免誹謗信息的持續傳播,防止對受害者的負面影響進壹步擴大。

第四是道歉。即編造、發布、傳播誹謗信息的責任主體,應當在發布或傳播誹謗信息的原網絡平臺上,通過發表文章等方式,向受害人公開賠禮道歉,以彌補社會評價的裂痕,贏得受害人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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