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農業”戶口遷移條件:
(1)因上大專、技校而“從農村轉到非農村”,畢業後無工作安排回原籍的畢業生;
(二)夫妻壹方為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壹方在城鎮無固定職業,在農村居住生活的;
(三)城鎮無固定職業或住所,隨父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員;
(四)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城鎮無固定職業,在農村有住宅基地,已建住宅和門牌,在農村居住生活的;
(五)原征地為當地“農村”,現要求“非農業”,如戶口和人員仍在農村居住;
(六)已列為“村改居”的村委會,因“非轉農”不得遷入;
(七)已計劃“村改居”但未掛牌的村委會,上述第(四)、(五)項不得辦理“農轉非”遷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自到達流動地點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主持遷移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交驗遷移證。
沒有遷移證的公民持以下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1。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應當持有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級以上軍事機關出具的文件。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持有中國人民的護照或者入境證件。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應當持有釋放機關的證明文件。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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