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持冷靜;
2.如果是輕微事故,在對事故拍照、固定證據後,及時撤離現場;
3.如有人員傷亡,應及時報警並救治傷亡人員。
事故確認的過程如下:
1.對勘驗、檢查合格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查獲肇事逃逸人、車輛後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
3、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產生後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尚未找到肇事逃逸人、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請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寫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賠償交通事故損害的當事人。
事故處理過程如下:
1,立即報案,搶救傷者和財產;
2.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事情經過;
3、如果接到支付搶救費的指示,傷者應積極配合;
4、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根據調查後的情況,結合交通事故等級標準(輕微、壹般、重大、特大),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分別在5日內(輕微)、20日內(壹般)、20日內(較重、特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並送交;情況復雜的,可分別延長5天、15天、20天;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壹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5、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次要責任;
6、根據責任大小,當事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事實清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交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場調解損害賠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造成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無爭議的,應當在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姓名及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前帆、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地點後離開現場,並由* * *簽字認可,自行協商損害賠償。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