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和副證開車時可以隨身攜帶,不需要帶隨證發放的皮殼。駕駛證被稱為機動車駕駛證,也被稱為“駕駛執照”。根據法律,機動車駕駛員需要申請執照。駕駛機動車需要壹定的駕駛技能。沒有這個技能,隨意駕駛機動車,就可能發生交通事故,普通人無證不能上路行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違者將暫扣其機動車,並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扣1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證,簡稱機動車駕駛證,是機動車駕駛人依法需要申領的執照。以下是具體信息:1。駕駛證的定義:我國對駕駛證的定義是: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依法允許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人,在學習和掌握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能後,被準予駕駛某壹類型機動車的合法憑證。
2.駕駛證證:駕駛機動車需要壹定的駕駛技能。缺乏這種技能的人,隨意駕駛機動車,就可能發生交通事故。大多數人沒有駕照不能開車上路。但是,對於已經具備安全駕駛技能的人來說,駕駛車輛上路的許可證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照是壹種“準駕車型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可以簽發來華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