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動物養殖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動物檢疫的法律規定:
1.動物檢疫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動物及其產品實施強制檢疫;
2.動物檢疫的目的是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障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生態環境平衡;
3.動物檢疫對象:包括各種家畜、家禽、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檢疫對象;
4.動物檢疫責任主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實施動物檢疫,動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配合檢疫;
5.動物檢疫程序:包括檢疫申報、現場檢查、抽樣檢驗和出具檢疫證明;
6.違反動物檢疫法規的法律責任:銷售、運輸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其產品的,將依法予以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動物及其產品等。
綜上所述,對於未經檢疫出售動物的行為,相關部門將責令違規者改正,並處以3000至3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將被責令停業整頓,並面臨30000至65438+萬元的更高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儲存、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並處經檢疫合格的同類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未經依法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第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未經檢疫或者按照規定檢疫不合格的肉類,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第123條
第四條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按照規定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