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特別約定”的特點;
1,屬於民法中當事人的約定和格式條款問題;
2.合同中的“特別約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是指當事人根據真實意思表示簽訂了合法合同時;
3.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優先於法律的規定,但當事人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國家強制性規定;
4.這樣的法律規定體現了我國民法中意思表示優先的法律原則。
免責條款經常以以下四種形式出現:
1,全部免除;
2.責任限制條款;
(三)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
(4)建立固定的賠償金額或模式。
綜上所述,合同中“特別約定”的通俗理解是指必須包括規定的內容,但不僅限於規定的內容,還可以超出規定的內容。但不僅僅是這些情況,還有其他性質相同或相似但沒有列出來的情況。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沒有列出的事項,只有與已經列出的事項性質相同或相似,才能列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並沒有經過雙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