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行為有:
1.客體要件:被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傷害他人身體的違法行為,必須存在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對他人身體造成了壹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主體要件: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應當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必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要件: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行為人可能事先對自己的傷害行為能夠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沒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結果到什麽程度,都在主觀故意之內。所以壹般可以根據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