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2013 12.27,寧陽縣社會保險部門作出《關於變更高振友退休待遇的決定》,將高的養老金由2872元變更為2878元。高某認為《決定書》確認和變更的數額有誤,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退休養老待遇關系到高的切身利益。有關機關在作出變更決定前,應當告知高擬變更的事實和理由,並聽取高的陳述和申辯。寧陽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部門未履行上述程序,違反正當程序原則,構成程序違法。判決被撤銷,責令重新判決。
典型意義根據正當程序原則,行政機關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守正當的法定程序,包括向相對人說明該行為的依據和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告知相應的救濟渠道。如果行政機關未能貫徹上述原則,其作出的行政行為將因程序違法而被撤銷。
案例二:胡某訴寧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泰安盛典工貿有限公司寧陽機床廠行政確認案
基本案情胡某丈夫叢系泰安盛典工貿有限公司寧陽機床廠員工2013 10 17下午17時50分左右,胡某丈夫下班騎自行車,致他人死亡。泰安盛典工貿有限公司寧陽機床廠規定的下班時間為18:00 pm。胡向寧陽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寧陽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胡不服,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是,法院認為叢在下班時間前離崗屬於違反勞動紀律,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屬於工傷情形”,寧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
典型的員工早退行為,情節輕微,只是違反了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單位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但這種行為不足以導致其喪失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三:李訴泰安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登記糾紛案。
基本案情1996年3月29日,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政府將涉案房屋登記在李名下。1999年4月2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依據李與謝簽訂的協議、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買賣申請批文,將涉案房屋變更登記在謝名下。2013年3月20日,李認為1999的房屋買賣行為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市政府變更登記。
判決結果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對協議書等變更登記材料上“李”的6枚指紋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變更登記材料上的6枚指紋與李的指紋壹致。可以證明李在1999變更房屋登記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市政府審核材料後變更登記並無不當。
壹個典型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應該引導公眾誠信交往。經過十幾年的房產交易,本案當事人提起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通過司法鑒定,確認當時的房產交易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駁回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也接受了判決。裁判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倡導公正、法治、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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