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訓服,又稱作訓服,是士兵在戰鬥、訓練等執勤中使用的制式服裝。采用滌棉混紡面料,也有純棉或經過特殊處理的純化纖面料。其特點是輕便耐用,防護性能好,適應戰術技術活動。通常分為普通作訓服和迷彩作訓服。壹般作訓服壹般以軍種區分,有些國家也有兵種作訓服。迷彩作訓服具有防可見光、微光夜視和近紅外光的性能,各軍兵種通用。
作訓服的著裝規範如下:
1,穿夏季作訓服時,通常不扣上衣第壹粒扣子,可以把袖子卷起來(穿之前把袖子卷到腋下縫,然後把袖口外側部分卷到與袖口的縫處,再把袖口翻下來蓋住卷起來的部分),扣上扣子,有迷彩圖案或者袖口正面露在外面;
2.穿冬訓服時,上衣拉鏈要拉到上面,領子對折翻出來,扣子要扣好。穿訓練外套時,要把拉鏈拉到上面,扣上。使用頭罩時,可以取下絨領。當不使用抽油煙機時,可以將其取下。
法律依據
軍服管理條例
第九條
現役軍人和依照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穿軍服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穿軍服。執勤軍事警衛人員要加強巡查和糾察,及時糾正違規穿軍裝行為。影視制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藝人需要穿軍裝扮演軍人角色的,應當遵守軍隊關於穿軍裝的規定,不得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拍攝或表演時不允許穿軍裝。
第十條
禁止擅自買賣、出租、出借或者贈送軍服。禁止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軍服和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禁止以“軍用品”、“軍服”、“軍品”等用語招徠顧客。
第十壹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制式服裝和標誌服裝應當與軍服有明顯區別。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以軍服式樣和顏色制造的足以使公眾將其視為軍服的仿制品。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軍服、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使用軍用物資、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第六十三條
軍人應當著軍服、軍銜、等級、資歷徽章(勛章)等標誌服裝,做到整潔莊重、衣冠楚楚、規範統壹(軍服的搭配和標誌服裝的穿著見附件5,標誌服裝的粘貼方法見附件6)。士兵退出現役後,通常穿著便服參加國家和軍隊組織的重大紀念和慶祝活動。他們也可以根據活動組織的要求,穿著國家和軍隊頒發的軍服和徽章。
第六十七條
士兵在戰鬥、戰備、訓練、執行任務和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時,應當穿著作訓服。其他需要統壹作訓服的場合和場合,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