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票的定義和性質
傳喚是法律程序中的壹項重要措施,是指司法機關要求涉嫌違法或犯罪的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到場接受調查或詢問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具有強制性和嚴重性,被傳喚人必須按要求到場,否則可能面臨法律制裁。
第二,傳喚和詢問的區別
詢問通常是指司法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進行口頭詢問,以獲取案件線索或者證據的行為。詢問更多體現為壹種收集信息、了解案情的方式,其形式相對靈活,不具有強制性。而傳喚,則更側重於要求被傳喚人到場接受調查,更具法律約束力。
第三,傳喚與訊問的聯系與區別
訊問通常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訊問犯罪嫌疑人,以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的行為。訊問通常發生在刑事訴訟的後期,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嚴肅性。傳喚、訊問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實,但傳喚更多的是作為壹種程序性措施,要求被傳喚人到場配合調查;訊問更側重於對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訊問。
總而言之:
傳喚既不是簡單的詢問,也不是簡單的訊問,而是在法定訴訟程序中,根據案件需要,要求有關人員到場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或者詢問的法律行為。它既具有詢問的信息收集功能,又具有詢問的嚴肅性和針對性。被傳喚人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如實陳述事實,提供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19條規定: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82條規定: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