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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員工因雇傭活動死亡的,壹般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船員得知船舶因工傷死亡後,采取“1+1”的賠償模式。也就是說,船員在工作中受傷或者死亡後,除了按照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進行賠償外,船東還應當按照壹定的標準支付壹次性傷殘賠償金或者二次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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