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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

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行為人之間的串通、串通投標活動和情節嚴重的認定。

第壹,合謀的認定

串通投標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之間的串通。這種串通可以是口頭約定,也可以是書面約定,甚至可以是默示的默契。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與作弊達成壹致,實施了相應的行為。投標人之間可以發生串通,如* * *擡高或壓低投標報價,以達到* * *中標的目的;也可以發生在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如招標人事先向特定投標人透露招標信息,或者投標人通過行賄等手段獲得中標資格。

二是招投標活動中的串通行為

串通投標罪中的串通,必須是針對投標活動的。招投標是壹種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旨在通過競爭選擇最佳投標人。而串通則破壞了這種競爭機制,使招標活動失去公平公正。因此,只有招投標活動中的串通行為才能構成串通投標罪。

第三,嚴重情節的認定

並不是所有的串通行為都會構成串通投標罪。只有串通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認定通常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串通的持續時間、涉及金額、影響中標的重要性、對招標活動的惡劣影響。如果串通只涉及少量或者影響較小,壹般不會認定為犯罪。

總而言之:

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行為人之間的串通、串通投標活動和情節嚴重的認定。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構成串通投標罪。在認定串通投標罪時,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保準確公正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3條規定: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53條規定:

投標人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通過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壹至兩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的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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