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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經濟損失的定義

在這個國家,類似的案件被認為是純粹的經濟損失而不予賠償,而在另壹個國家,可能會有相反的判決。英國法中的侵權責任以“過失”和“dutyofcare”為核心,因此“英國法可以放心地將純經濟損失定義為過失侵權範圍內的壹切非物質損害造成的損失,因為由此造成的法律保護漏洞可以由其他侵權法彌補。”在德國法中,侵權總是與“權利”這壹概念密切相關,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權利保護的結束就是純粹經濟損失的開始。而在與德國法同為大陸法系的法國法中,“權利”的概念並不是其侵權理論的核心,所以法國法中並沒有區分純粹的經濟損失與其他財產損失,所以法國法中並沒有這個概念。比利時、盧森堡和西班牙采取了類似於法國法律的立法,因此在其侵權法中從未將純粹經濟損失與其他形式的損害分開。

雖然由於侵權法的差異,各國對“純經濟損失”的規定存在很大差異,但各國的規定仍主要有兩大流派:壹是所謂“純經濟損失”,是指不依賴於物的損害或身體健康的那些損失;二是因權利或受保護利益受到侵害而不存在的損失。後者傾向於由德國法學者表述,在侵權和純經濟損失之間架起壹座橋梁,確立了侵權和純經濟損失的區別和聯系。但後者的表述存在壹個疑問,即合同債權是否包含在上述權利解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侵害債權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這個問題會涉及到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等諸多法律領域。在德國法中,合同當事人壹般只在違約責任領域進行賠償,第三人過失侵害債權壹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有當第三人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他人債權時,才能使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純經濟損失的定義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純經濟損失,而不是由絕對權利的侵害造成的。因此,在此定義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競合的違約責任將在下文中作為純經濟損失之壹進行討論。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將被排除在純經濟損失範圍之外,不予討論。因為精神損害本身很難說是純粹的經濟損失,賠償在某種程度上是責令行為人用金錢安慰被害人,或者是責令行為人賠償被害人精神受到傷害時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不言而喻,前者不是壹種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後者屬於壹種後續損失(間接損失,後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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