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死亡後,其配偶或者繼承其財產的繼承人有返還義務,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其妻子或者其他法定繼承人為被執行人。追加執行主體是執行程序中壹項重要的司法活動。當被執行主體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增設與原被執行主體有相關權利義務的主體,應當與原被執行主體共同承擔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責任。但這種附加行為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自行設定和推斷,不得隨意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1.增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二、增加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執行人。三、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物的追加企業、上級機關、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四、增加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人作為執行人;五、增加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作為被執行人;6.增加擔保人作為被執行人。7.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增加為被執行人。8.阻礙被執行人的,增加為被執行人。九、增加關聯企業為執行人。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申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據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公開開庭審理。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或者追加;
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定。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
被申請人、申請人或者其他執行當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者駁回申請不服的,除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起訴訟外,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