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辭職申請和辭職通知有區別,法律概念不同。辭職申請和辭職通知都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表達辭職行為的意思表示,但申請和通知是兩種不同的文書格式。具體差異分析如下:
雖然辭職申請和辭職通知都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交的書面辭職文件,但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單位依法處理的結果是不同的。
1.辭職申請是指勞動者按照申請書的格式和《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交其決定辭職的信息,由用人單位給予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辭職通知是勞動者根據通知的格式和《勞動法》第31條或《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以書面形式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其辭職決定的義務,其辭職行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離職申請和離職通知的根本區別在於用人單位在收到員工的離職申請或離職通知後做出的處理結果。
用人單位收到員工的辭職申請後,如果雙方不能協商壹致,可以不同意員工的辭職申請。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蓋章的,視為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商壹致的結果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即法律不禁止用人單位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自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雇主已收到雇員的辭職通知。勞動者依法履行了提前30日告知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義務。否則,用人單位將觸犯法律,勞動者將及時維權,處理糾紛。
?第三,妳說無根據辭職是正確的,單位領導不同意妳辭職。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本人提交的辭職通知,勞動者繼續辭職的方式是通過郵局掛號向用人單位發送書面辭職通知。
用人單位當面拒絕勞動者辭職通知後,勞動者如想繼續辭職,應依法提前30天通過郵局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交辭職通知(切記:在掛號信封檔案中標註辭職通知復印件,並保留掛號回執作為提交證據),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連續工作30個自然日的,可以在31自然日停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應當由用人單位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壹次性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並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